金融罪行諮詢
證監會是一個監管和調查機構,擁有廣泛的權力。第179條賦予證監會權力去調查、並要求任何上市公司或曾上市的公交出有關犯罪或其他失當行為的文件和記錄。 根據第184條,被接見人如沒有回答由證監會調查員提出的問題,即屬犯罪。
我們的轉介的律師在刑事司法體系和制度的每一個過程中都可向你提供服務。
專注訴訟及轉介服務
提供全面性的刑事轉介刑事支援服務, 包括一般刑事案件、嚴重詐騙案件、財務違規行為、洗黑錢行為、廉政公署調查及其他一般刑事案件。
為當事人轉介及討回公道
我們在親和的環境下工作,成員之間常探討及分享各種快樂或艱辛的工作經歷,並在有需要的時候互相幫助。
被捕支援轉介
若被警察、入境處、海關、廉署等部門拘捕,應盡快找律師協助。若您收到警方等執法機關來函或致電,邀請您協助調查,更要把握機會,立即與律師聯絡,我們會轉介及預約律師陪同前往執法機構。
保釋及控罪的答辯
不要看輕執法部門向您進行的調查程序,處理不當可導致嚴重後果。我們提供緊急刑事支援轉介服務,在客人接受調查或被捕、尋求律師代表時,我們能迅速回應客人的指示、即場提供刑事支援意見、與執法部門交涉等。
求情或審訊及追討訟費
我們在聆訊前與控方協商及處理控罪有豐富經驗,能代表客戶向法庭申請保釋、在審訊中辯護及和處理上訴案件。
案件初步討論
當事人若有問題,可以先透過本所的電子信箱與我們聯絡。或直接來電找我們團隊討論案件。後若有進一步需要刑事支援服務,可與詹律師助理聯絡到所諮詢時間。
案件刑事支援諮詢
攜帶所有與案件相關之文件、資料或證人到所諮詢,我們會轉介律師給您適當的刑事支援意見,並決定委任刑事支援服務的種類。
刑事支援事務處理
我們轉介的律師將展現熟悉「刑事解釋」的能力,將本案所需案件相關的實務見解或標準,面對不同見解相互衝突、不一致時,及時提供處理建議。
虛假交易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5條使一個人的罪行,不論在香港或海外,有意或魯莽地就下列的事情製造一個虛假的或有誤導性的表象:( 1 )證券或期貨合約交投活躍; 或( 2 )證券或期貨合約交投活躍。 “虛假銷售”和“訂單配對”的概念也在同一節有介紹。根據該條例第295 ( 5)引入嚴格的問責概念, 監管機構或檢察官只需要證明一個人有參與虛假銷售或訂單配對,就可以將該名人士入罪。
內幕交易
雖然自上世紀70年代已被禁止,但內幕交易只是自2002年以來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1條才成為香港的刑事罪行。任何人如與某上市公司有關連,並掌握他知道屬關於該法團的相關信息,進行該法團的上市證券的交易,或慫湧或促致另一人進行該等交易,
虛假交易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5條使一個人的罪行,不論在香港或海外,有意或魯莽地( 1 )製造一個虛假的或有誤導性的理像( 1 )證券或期貨合約交投活躍;或(2)在認可的相關市場交易上或透過自動交易系統建立或維持一個人為的價格。 “虛假銷售”和“訂單配對”的概念也在同一節有介紹。
根據該條例第295 ( 5)引入嚴格的問責概念, 監管機構或檢察官只需要證明一個人有參與虛假銷售或訂單配對,就可以將該名人士入罪。
操控價格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6條說明任何人參與操控價格的活動即屬犯罪。這包括兩項活動:
1.任何人參與Wash Sale即不涉及實益擁有權轉變的證券買賣交易,而該宗交易具有以下效果:維持、提高、降低在有關認可市場的證券的價格,或引致該等證券的價格波動。
2. 任何人參與任何虛構或非真實的交易或手段,並有意圖使或罔顧該交易或手段是否具有以下效果︰維持、提高、降低或穩定證券的價格或期貨合約交易的價格,或引致該等證券的價格或期貨合約交易的價格波動。
操縱證券市場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99條, 任何意圖誘使另一人購買或認購或不售賣某法團或其有連繫法團的證券,而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直接或間接訂立或履行2宗或多於2宗買賣該法團的證券的交易, 而該等交易提高、降低、維持任何在有關認可市場交易證券的價格即屬犯罪。這項法例只適用於證券交易。
證監會會面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3條,證監會有權要求“受調查人”, 或調查員有合理原因相信是管有或載有與調查有關資料的人回答證監會調查員提出的問題。他/她通常會收到“第183條通知”。一個人如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之下,沒有遵從該通知或回答調查員提出的問題,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定罪,可處罰款港幣20萬元及監禁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