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毒品罪行

根據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條,除根據及按照該條例,或根據及按照署長根據該條例而發出的許可證外,任何人不得管有危險藥物;或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違反的話,最高可判處罰款款1,000,000及可監禁7年。

我們的轉介的律師在刑事司法體系和制度的每一個過程中都可向你提供服務。

專注訴訟及轉介服務

提供全面性的刑事轉介刑事支援服務, 包括一般刑事案件、嚴重詐騙案件、財務違規行為、洗黑錢行為、廉政公署調查及其他一般刑事案件。

為當事人轉介及討回公道

我們在親和的環境下工作,成員之間常探討及分享各種快樂或艱辛的工作經歷,並在有需要的時候互相幫助。

被捕支援轉介

若被警察、入境處、海關、廉署等部門拘捕,應盡快找律師協助。若您收到警方等執法機關來函或致電,邀請您協助調查,更要把握機會,立即與律師聯絡,預約律師陪同前往執法機構。

保釋及控罪的答辯

不要看輕執法部門向您進行的調查程序,處理不當可導致嚴重後果。我們提供緊急刑事支援轉介服務,在客人接受調查或被捕、尋求律師代表時,我們能迅速回應客人的指示、即場提供刑事支援意見、與執法部門交涉等。

求情或審訊及追討訟費

我們安排轉介律師在聆訊前與控方協商及處理控罪有豐富經驗,能代表客戶向法庭申請保釋、在審訊中辯護及和處理上訴案件。

案件初步討論

當事人若有問題,可以先透過本所的電子信箱與我們聯絡。或直接來電找我們團隊討論案件。後若有進一步需要刑事支援服務,可與律師助理聯絡到所諮詢時間。

案件刑事支援諮詢

攜帶所有與案件相關之文件、資料或證人到所諮詢,我們會轉介律師給您適當的刑事支援意見,並決定委任刑事支援服務的種類。

刑事支援事務處理

我們轉介的律師將展現熟悉「刑事解釋」的能力,將本案所需案件相關的實務見解或標準,面對不同見解相互衝突、不一致時,及時提供處理建議。

有關訴訟的考量

危險藥物相關罪行

藏毒

根據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條,除根據及按照該條例,或根據及按照署長根據該條例而發出的許可證外,任何人不得管有危險藥物;或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違反的話,最高可判處罰款款1,000,000及可監禁7年。

危險藥物的販運 (販毒)

根據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條,販運危險藥物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這類罪行不可被判緩刑。上訴庭有為販運不同危險藥物作出清晰的量刑指引,判監的年期視乎涉案危險藥物的種類及重量而定。

管有管筒、設備 (管有吸食工具)

根據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36條,除非根據及按照該條例的規定,否則任何人不得管有任何適合於及擬用作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的管筒、設備或器具,違者可處罰款$10,000,及可處監禁3年。

禁止管有第1部毒藥

根據香港法例第138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23條,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2年,常見的第1部毒藥為尼古丁 (常見於電子煙煙油)及Sildenafil (用於治療男性勃起障礙的藥物)。

販賣危險藥物

在販賣危險藥物的案件中,律政署會根據毒品的數量和種類來決定一個合適的法院去審理案件,所以販賣毒品案件會在不同級別的法院進行審訊,由裁判署到高等法院都有。在香港,大部份販賣危險藥物罪成都會被判即時監禁,最高刑罰可判終身監禁。刑期長短視乎涉及的毒品種類和數量而非個人情況。販賣毒品屬於特別罪行,法院不能給予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