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暴力相關的罪行
我們轉介的律師團隊曾經為許多被檢控性罪行的被告人辯護,並且轉介後為客戶提供有關性罪行的刑事支援意見。經常要考慮的問題包括在法庭裡利用錄影儀器審問控方證人、法醫學証據與以常見的「自願」議題來盤問證人。
專注訴訟及轉介服務
我們的轉介律師在刑事司法體系和制度的每一個過程中都可向你提供服務。我們在親和的環境下工作,成員之間常探討及分享各種快樂或艱辛的工作經歷,並在有需要的時候互相幫助。
01.
被捕支援
若被警察、入境處、海關、廉署等部門拘捕,應盡快找律師協助。若您收到警方等執法機關來函或致電,邀請您協助調查,更要把握機會,立即與律師聯絡,預約律師陪同前往執法機構。
02.
保釋及控罪的答辯
不要看輕執法部門向您進行的調查程序,處理不當可導致嚴重後果。我們提供緊急刑事支援轉介服務,在客人接受調查或被捕、尋求律師代表時,我們能迅速回應客人的指示、即場提供刑事支援意見、與執法部門交涉等。
03.
求情或審訊及追討訟費
我們在聆訊前與控方協商及處理控罪有豐富經驗,能代表客戶向法庭申請保釋、在審訊中辯護及和處理上訴案件。
聯絡我們
我們的轉介律師在刑事司法體系和制度的每一個過程中都可向你提供服務。我們的轉介律師在刑事司法體系和制度的每一個過程中都可向你提供服務。
案件初步討論
當事人若有問題,可以先透過本所的電子信箱與我們聯絡。或直接來電找我們團隊討論案件。後若有進一步需要刑事支援服務,可與詹律師助理聯絡到所諮詢時間。
案件刑事支援諮詢
攜帶所有與案件相關之文件、資料或證人到所諮詢,我們會轉介律師給您適當的刑事支援意見,並決定委任刑事支援服務的種類。
刑事支援事務處理
我們轉介的律師將展現熟悉「刑事解釋」的能力,將本案所需案件相關的實務見解或標準,面對不同見解相互衝突、不一致時,及時提供處理建議。
猥褻侵犯 (非禮)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任何人猥褻侵犯另一人,即屬犯罪,可判處監禁10年。律政司必須證明(1)被告人是有意圖侵犯受害人;(2)侵犯的行為及相關的情況,在一般有正常思維的人眼中,是屬於猥褻的;及(3)被告人故意作出上述第(2)點所述的侵犯行為。
對方同意可以是辯護理由,但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的。法庭為了給與對此類案件足夠的阻嚇性,一般會判處監禁,甚至年期較長的監禁。
強姦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18條,任何男子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及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即屬強姦,可判處終身監禁。
此類案件的一般合適刑期為5年以上監禁,但如果有其他加刑因素,可被判超過10年監禁,加刑因素包括受害人有智力問題、沒有使用安全套等。
舆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
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而與一名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一經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一旦非法性交罪成,在判刑時法庭通常會考慮雙方的年齡差別。
因此,如果一名十七歲男子與他快接近十六歲生日的女朋友性交,相比於一名五十歲男子與一名未成年女子作出性交易,前者的刑罰將會較輕。
依靠他人賣淫的收入為生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7條,任何人明知而完全或部分依靠另一人賣淫的收入為生,即屬犯罪,可處監禁10年。任何人與一名娼妓同居或慣常在一起,或控制、指示或影響另一人的行動而所採用方式顯示他或她正在協助、教唆或強迫該另一人向他人賣淫,則須被推定為明知而依靠賣淫的收入為生,除非他或她證明並非如此。
經營賣淫場所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39條,任何人於任何時候 (a)將任何處所、船隻或地方經營作賣淫場所;或 (b)管理或協助管理,或以其他方式掌管或控制經營作賣淫場所的處所、船隻或地方,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
出租處所以供作賣淫場所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3條,任何人身為處所的擁有人或租客或其代理人(a)將處所全部或部分出租,而知道其全部或部分將經營作賣淫場所;或(b)如處所全部或部分已用作賣淫場所,故意參其繼續作此用途,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監禁7年。
